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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省委、省政府发布《江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了解,《实施细则》共25条,从制度上明确了各级部门乡村振兴责任分工以及考核监督奖惩等内容。其中明确,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实施细则》提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同时,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
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分类推进乡村振兴。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自然村组。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粮食生产、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等具体任务落实,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乡村振兴考核监督奖惩制度。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实绩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设区市、县(市、区),省委、省政府约谈其党委和政府。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部门,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约谈。(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