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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焦点:有人在浦江一路上散发商业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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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近日,白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居民举报,有人在浦峰东路散发商业小广告。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不少机动车车门、前挡风玻璃上,均有某餐饮店的开业宣传广告。

执法人员通过传单上的电话联系到当事人罗某,经调查了解,罗某是该餐饮店的负责人,为了在开业的时候做活动吸引消费者,便通过散发商业传单的方式进行宣传。没想到散发的传单不仅引起了居民的举报,还迎来了执法人员的调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罗某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辖区商户,如此“宣传”不可取!请文明经营,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出一份力!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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