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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高新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研发加计必须要有立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包括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为通过研发立项,来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等,便于做好研发过程管理和项目情况总结。项目立项代表了项目启动,也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三、立项不需要向税务或科技部门备案。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
四、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且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五、六大行业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六、研发加计比例统一为10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