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什么情况下能够关闭、谁说了算?高速公路上出现事故,救援收费能否更加透明?河南拟通过修改条例,对上述规定作出重要调整。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审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到,对关闭高速公路权限进行调整,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后再作出决定,增强高速公路关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运营服务、优势再造等内容。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新民介绍,2022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自2005年施行以来对推动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删除“禁行时段严禁在服务区停留”等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危险物品运输车流量大,但服务区专用停放车位严重不足,在凌晨0时至6时禁止通行时间段内,还要求车辆驶离高速公路,这极易导致驾驶人疲劳驾驶、引发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建议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进一步研究修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危险物品运输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的思想,科学合理的划定充足的专用停车位,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停车休息,从而保证运输安全。因此,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应急等部门,结合高速公路区间路段,科学合理选定或者选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服务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删去了原第十八条关于“禁行时段前已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从就近出口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广场停留”等规定。
调整关闭高速公路权限相关规定,增强科学性、合理性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关闭高速公路的条件、权限等,再进行斟酌和研究,严格规范关闭高速公路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利益。
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对第二十三条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在第一款增加“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除雪融冰、应急抢修”的内容,当出现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先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组织除雪融冰、应急抢修,如果还存在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车速、限制车型、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
二是对第二款中关闭高速公路的权限进行了调整,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后再作出决定,增强高速公路关闭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问题,明确故障车辆应免费救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缺乏竞争,群众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过高、收费标准不透明等问题反应强烈,建议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进一步予以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道路的运营维护和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在发生车辆故障、交通事故堵塞道路时,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理。因此,在第三十三条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分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两种情况,作出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针对故障车辆,考虑驾驶人无主观过错,明确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二是针对事故车辆,考虑驾驶人有主观过错,并且清障救援、现场清理工作量大、费用高,可以适当收费,因此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清障救援、现场清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