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已正式启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功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使用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个人账户共济的绑定
(资料图)
“个人账户共济”授权人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被授权人为授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河北省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参保状态均为正常参保。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通过“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后,在本市或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可以享受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暂不支持跨省异地医保结算。
二、个人账户共济的使用
(一)须前往所参加险种的医保定点就医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须分别到本人所参加险种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就医购药,可以进行医保结算并触发使用共济账户。
例如:职工参保人须到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或住院医保定点,居民参保人须到居民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医保定点。
例外情况: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到全市职工普通定点药店进行普通购药结算(费用全部为个人负担,无法使用居民个人账户余额),如绑定了授权人共济账户,在居民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为零的前提下,可以触发使用共济账户支付个人购药费用。
(二)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须为零
1.被授权人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时,只有在职工个人账户或居民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为零的前提下才可以触发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共济账户)。同一笔医保结算不支持同时使用被授权人个人账户和授权人共济账户结算。
例如:参保人医保结算时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但不为零,则该笔结算将使用本人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无法同时使用授权人共济账户支付,只能支付现金,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结算为零后的下一次医保结算时可以正常触发使用共济账户。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不为零时,需要先将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结算为零后(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只支持在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类别结算时使用),在下一次医保结算时,可以按照相关政策正常触发使用共济账户余额。